
引言:2021年1月19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修订)的通告(2021年 第3号),共计85个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要求调整,并新增7个体外诊断试剂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新增和修订了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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