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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械企因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缺陷停产整顿
发布日期:2020-08-14 18:16浏览次数:1964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广州润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对于企业来说,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俗称ISO13485认证?)只是开始,持续做好合规、做好体系运维更难,也更重要。

引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广州润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对于企业来说,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俗称ISO13485认证)只是开始,持续做好合规、做好体系运维更难,也更重要。

ISO13485认证.jpg

以下是2020年8月7日,药监总局官方披露内容:

一、广州润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计开发方面。企业无法提供设计开发输出文件记录,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中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的要求。

(二)采购方面。企业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的质量协议中未对微生物限度、环氧乙烷残留量等项目质量标准及原材料生产环境做出要求,未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不符合《规范》中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的要求。

(三)生产管理方面。企业未按照注册工艺及《一次性负压引流护创材料(一体式)生产工艺规程》实施生理盐水浸润的生产工序,不符合《规范》中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

《一次性负压引流护创材料(一体式)生产工艺规程》中缺少不含生理盐水产品的工艺规程,不符合《规范》中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要求。

抽查2019年1月以来的11批一次性负压引流护创材料的批生产记录,有9批批生产记录无法提供,不符合《规范》中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四)质量控制方面。一次性负压引流护创材料的批生产记录中未见辐照灭菌记录,不符合《规范》中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的要求。

二、南昌贝欧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厂房与设施方面。阳性对照间空调系统排风直接排入空调夹层内,排风管道无过滤装置,夹层与空调机房相通,不符合《规范》中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的要求。

(二)设计开发方面。输注泵所用限流管的《工艺更改通知单》中更改三种规格限流管挤出颜色,企业现场提供一个型号规格输注泵的生物相容性《检验检测报告》,未提供其他评价资料;2019年《母本确认移交单中》更新了部分储液囊压力和限流管母本长度的选配对应关系,抽查45nm母本验证记录,企业提供2份流量测试合格的数据,未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评价资料。不符合《规范》中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江西益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一)采购方面。原料库9盒一次性使用针管,包装盒上无批号、规格型号和数量,不符合《规范》中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二)设备方面。空压机储气罐(设备编号3110A0363)上的压力表损坏,不符合《规范》中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计量器具应当标明其校准有效期,保存相应记录的要求。

四、河南省安邦卫材有限公司

(一)采购方面。企业提供的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的质量协议均未签字,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方面。现场抽查企业生产记录(17220),未记录剩余原料去向,不符合《规范》中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现场发现企业对抗凝剂加入采血管的生产过程缺乏有效的控制,未见与添加剂浓度、含量相关的确认资料,不符合《规范》中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
内容的要求。

上述4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企业已对上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上述4家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责成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企业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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