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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布日期:2019-06-20 22:39浏览次数:3383次
自2016年7月26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以来,山东省对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展开监督抽查,发现存在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无法溯源,临床试验质量低劣、相关记录缺失等一系列问题。

自2016年7月26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以来,山东省对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展开监督抽查,发现存在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无法溯源,临床试验质量低劣、相关记录缺失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参与临床医疗器械试验的各方人员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的重要性意识薄弱、对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上不够重视。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行业内形成统一共识,进而揭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对策。

1. 临床试验机构方面

1.1 临床试验机构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5号)对医疗机构有相关要求。检查发现医疗机构存在问题:

1) 所选机构不符合要求,非药物临床机构;

2) 相对药物临床试验,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接触相对较少,对相应的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研究不够透彻,导致出现不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或者同一医疗机构不同人员对于同一条法规的理解不统一、对同一问题的看法不一致的现象;

3) 多数医疗机构对临床试验的意义缺乏科学认知、不够重视,对临床试验所涉及的各部门无明确分工职责,未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4) 临床试验机构不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

1.2 临床试验人员

检查发现临床试验人员存在如下不足:

1) 临床试验人员“兼职”临床试验,用于临床试验的时间有限、对该项目临床试验不够熟悉,例如对方案内容不清楚,对自己在该临床试验项目中的具体职责不清楚,对于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特性不清楚等;

2) 责任感不够,例如临床试验项目研究团队中存在一人多职、研究者交给一个下级医生或研究生做临床试验、个别研究者只负责签字等现象,导致了管理混乱,使得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很难达到科学化、统一化的运行,又使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3) 执行力不强,例如临床试验人员不能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收集并保存样本;

4) 有的研究者不能正确的执行知情同意,未严格按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规定跟受试者详细介绍该临床试验并且给受试者足够的时间思考,出现有知情同意书填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现象,或者有些受试者虽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也违背了伦理的要求;

5) 不能正确的管理不良事件,研究者缺乏对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概念的认识以及对上报程序的了解,导致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多报、不报、漏报或者记录不规范现象,不能够真实体现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及完成安全性指标方面的评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jpg

2. 伦理委员会方面

检查发现伦理委员会存在相关人员对本身的职责不清楚、无标准化操作规程、对临床试验项目未严格把关等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 参与伦理委员会表决的人数与人员构成不符合要求;

2) 伦理审查的内容不全面;

3) 伦理审查记录不规范、不完整;

4) 伦理委员会保存的文件不全面;

5) 伦理理委员会未对临床试验进行跟踪监督,不能发现受试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如未记录临床试验过程中不遵循研究方案、不正确的执行知情同意的情况;未发现方案、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CRF)、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ICF)执行版本与伦理审查通过版本不一致或本身设计不合理;没有对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记录等。

3. 申办方方面

3.1申办方

检查发现申办者所存在的问题:

1) 有的申办方自身在整个临床试验中的角色定位不够明确,超越本身职责,承担研究者的部分工作。如为了让产品能尽快地通过临床试验,有些申办方会帮助研究者收集临床实验用样本,招募受试者,填写CRF、统计分析等。

2) 有的申办方认为自己只需要提供与之相关的文件材料和医疗设备就可以了。因此,在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上以及在临床试验的实施过程中缺乏主动性,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例如,与CRO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后,未做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任何工作;没有委派监察员或者派出的监察员不能对整个临床试验进行有效监查。

3) 大部分的申办方未制定全面的标准操作规程。

4) 未对临床试验研究者进行全面有效的培训。

3.2 监查员

检查发现,申办方派出的监查员存在如下问题:

1) 监查员无相关知识背景、不专业,对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清楚;

2) 只关心试验的进度而不关心质量,不能系统的制定试验前、中、后期监查计划,导致监查内容不全面,如只对临床试验进行中的试验部分环节进行监查;

3) 不能及时地发现问题、不能与研究人员进行有效沟通解决问题;

4) 监查所做记录报告不规范,如未体现监查内容、监查记录的日期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无研究者签字确认等。

4. 临床试验重要环节管理方面

4.1 试验用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管理

检查发现很大一部分临床试验项目的临床用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存在问题。温度、运输、接收、处理、储存、分发、回收和销毁等环节的记录缺少或者记录不规范。具体表现为:

1) 无运输记录和温度记录,如试验期间有多次试剂运输至研究中心,室外温度超过试剂保存条件,但未见试剂运输过程的任何记录;

2) 记录不完整、仅有部分记录,导致无法追溯;

3) 接收或回收记录等只含数量和产品名称,无其他相关记录;

4) 接收和回收记录在同一张表上,只有一个签字时间;

5) 记录单位不规范或者不统一,导致无法追溯。

4.2 试验用样本的管理

检查发现临床试验用样本来源、保存、使用、留存、销毁等环节的原始记录不完整、不可溯源等问题。具体表现为:

1) 样本来源于其他医院,无任何经许可的文件记录及样本借调、运输、交接记录等;

2) 对样本记录与病例记录的理解混淆,导致无任何样本的相关记录;

3) 无血样的离心分装记录,冰箱保存记录不完整,无转移记录;

4) 收集的血液样本类型未明确(血清、血浆、全血);

5) 试验用样本重复使用,如有11例试验样本(无样本号记录)为使用同一患者(同一病历号)采集的样本。

4.3 临床试验数据管理

临床数据质量标准:数据具有可溯源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数据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合理性、数据的时效性。检查发现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1) 原始试验例数与试验报告中不一致;

2) 病例报告表设计过于简单、填写不规范、无法在原始病历中溯源;

3) 病例报告表或者其他记录表中有修改,但无研究者签名及修改时间;

4) 病例信息不可溯源,如数据表中仅有样本号,缺少病历筛选入选记录或受试者鉴认文件等具有关联性的文件,无法溯源该病例信息是否真实存在;

5) 研究数据不全导致数据不可溯源,如试验中生成的检测报告未保存或者仪器上的试验数据丢失等;

6) 仪器数据库或原始打印报告无定标、质控的结果;

7) 系统时间修改、系统数据修改;

8) 重复进样选择数据、复测遮盖数据等。

4.4 其他突出问题

文件管理不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规定,资料丢失等情况;未严格遵循试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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