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法规、注册、临床、体系认证、信息系统一站式服务
24×7服务热线:0571-86198618 简体中文 ENGLISH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
广东省取消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类型和生物学试验机构限定
发布日期:2019-08-07 15:23浏览次数:3218次
2019年8月6日,广东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关于生物相容性实验报告及注册检验报告问题的咨询回复》,不强制要求生物学实验在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

引言:2019年8月6日,广东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关于生物相容性实验报告及注册检验报告问题的咨询回复》,不强制要求生物学实验在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具体内容如下:

医疗器械注册.jpg

关于生物相容性实验报告及注册检验报告问题的咨询回复

Q:1.生物学实验报告如何提交,开展生物学实验的检验机构有何要求?

A:(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中涉及生物学试验的,其生物学试验报告由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作为研究资料提交。

(2)开展生物学试验,应委托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认定、在其承检范围之内的生物学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附有国外实验室表明其符合GLP实验室要求的质量保证文件。因《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已作废,因此不强制要求生物学实验在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

 

Q:2.企业在申请注册申报或补充检验时是否一定要提交注册检验报告吗?

A:按照省局相关要求,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印发《关于做好医疗器械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87号)的要求。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关于认可医疗器械委托检验报告的做法,后续省局各相关部门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事项时,不对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类型进行审查,承检机构应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认定和中国计量认证(CMA)且在其承检范围之内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的要求开展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充分考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完整性和适宜性,确保检验报告符合产品注册的相关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gdcec.org.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rzzx/tzgg/201908/363735.htm

 






Copyright © 2018 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咨询 浙ICP备18025678号 技术支持:熙和网络

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