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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监局发布《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9-10-23 00:00浏览次数:2673次
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提高使用环节监督检查效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1)、《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2),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引言: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提高使用环节监督检查效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1)、《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2),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医疗器械飞检.jpg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提高使用环节监督检查效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1)、《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纸质或电子邮件途径及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纸质方式可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邮编:650106);电子邮件可发送至:792983192@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 

附件:1.《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1

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总局第18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要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管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云南省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事故。

第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工作,并将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管的情况纳入全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

第六条 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承担省局组织实施的全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抽检的检验,负责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风险分析。

第七条 省药品评价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不良事件的监测及评价相关技术工作。

第八条 州(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监管事权划分,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责任意识。

第十条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编制和实施行政区域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遵循使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风险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根据监管实际,参照《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监督检查频次和覆盖率设定指南》(附件),按使用医疗器械类别或医疗机构类别,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和覆盖率,并增加随机抽查的比例。

第十一条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分别在每年4月1日前、12月1日前将年度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和执行情况报送省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省局将对各地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州(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采取纸质档案与信息化电子档案并用的方式,建立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该包括监督检查、质量抽检、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产品召回、案件查办情况和投诉举报等信息。鼓励利用电子信息科技手段,推进阳光监管、智慧监管和诚信监管等现代管理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州(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检查组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组由2名以上(含2名)执法检查人员组成,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也可选派相关领域专家或申请省局派出检查员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在实施监督检查前,根据使用医疗器械质量风险、检查任务,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及现场具体情况,参照国家局《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工作指导手册(试行)》、省局《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指南》,有针对性地选择检查项目、确定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检查步骤和人员分工等。

第十五条 检查组到达使用单位后,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告知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本次检查的目的、依据、流程及纪律。做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检查廉政承诺。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被检查单位在场人员进行确认,对有关情况进行证据留存固定(如资料复印、照相、摄像及现场查封等)或进行产品抽样。产品抽样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长可选择适当时机召集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定检查意见。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通报检查情况及检查组建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使用单位可以陈述和申辩,并当场进行核实。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检查派出单位汇报。如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检查组应当立即向检查派出单位报告,检查派出单位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采取暂停使用紧急控制措施的决定。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填写《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表》,检查记录应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检查表应一式两份,经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各留存一份。被检查单位人员拒绝签字或由于被检查单位原因而无法实施检查的,应由2名以上(含2名)检查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在完成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报告》交检查派出单位。检查派出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监督检查材料,综合评定检查情况,做出最终检查结论,并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本次监督检查的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整改时限。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防止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风险再次发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完成整改的,应向检查派出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检查派出单位应当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其中需要到现场复核的,应按要求安排复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查派出单位在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州(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监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或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州(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约谈、责令改正、暂停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暂停使用的医疗器械,经州(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如影响其使用质量的风险因素已消除,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解除暂停使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涉及重大使用质量风险的,州(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逐级报送至省局。省局经风险评估和综合评定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中所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检查的方法主要包括:常规检查、飞行检查、交叉检查、有因检查、延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质量抽检等。

   常规检查:对使用单位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医疗器械法规及规章等合规性的检查。

飞行检查:开展不预先告知的检查。

交叉检查:组织不同地区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相互检查。

有因检查:针对问题而开展的检查,包括投诉举报、使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严重不良事件、存在严重不守信记录问题等。

延伸检查: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维修服务机构等进行检查。

跟踪检查: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的整改资料或现场复核。

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风险、产品或问题集中开展的重点检查。

质量抽检:依法定程序在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抽取、确认样品,并指定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标准符合性检验,根据抽验结果进行公告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用于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省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监督检查频次和覆盖率设定指南》

  

 


附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监督检查频次和覆盖率设定指南

序号

监督检查频次和覆盖率

使用医疗器械类别

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1

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整改使用单位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整改到位。

1.植入性、介入类医疗器械;

2.属于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中的医疗器械;

3.人传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三、四类危害)检测相关体外诊断试剂;

4.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体外诊断试剂;

5.其他需要冷链储运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

1.三级医院;

2.省级、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急救中心(站);

3.第三方医学检验室。

2

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对整改使用单位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整改到位。

1.除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以外的无菌医疗器械;

2.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

3.需要冷链储运的体外诊断。

1.二级医院;

2.民营医院;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急救中心(站);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戒毒中心等)。

3

抽取行政区域30%以上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3年内达到全覆盖。

1.注输、护理和防护无菌医疗器械;

2.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

1.一级医院;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3.乡镇卫生院。

4

抽取行政区域20%以上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4年内达到全覆盖。

1.其他医疗器械;

2.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

1.村卫生室;

2.诊所(医务室)。

涉及多个频次和覆盖率的,按最高频次和覆盖率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表中“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指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4中的医疗器械。




附件2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指南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工作手册(试行)》等要求制定本检查指南,用于指导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工作。

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机构人员与职责制度

 

 

 

 

 

※1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其他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或指定专门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和监督。

 

设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的,重点查看部门职责规定、负责人任命文件;无质量管理机构的,查看质量管理人员职责规定、任命文件。确认文件是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对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宜有决策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质量管理责任。现场询问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查看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

2

应当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或规定,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

查看质量管理制度或规定、记录或档案,确认其内容是否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

3

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培训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管理制度等的培训。

查看培训制度或规定、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确认是否按规定实施培训;可通过提问,确认培训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4

每年应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查看自查报告或自查记录或报告,确认开展了有效的自查,并进行整改。

采购与验收

5

应当建立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或规定,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卫生健康等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应遵照执行,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等。

查看采购管理制度或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内容。

※6

应当建立采购档案,包括采购合同(如有)、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所采购医疗器械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合格证明文件等。

 

抽查供货者资质审核情况,确认是否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等,生产或经营范围是否涵盖采购的医疗器械;抽查医疗器械资质合法性审核情况,确认是否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

7

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生产企业、单位、数量、供货者、采购日期等。

抽查采购记录,确认采购记录是否列明上述内容。

8

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或规定,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对照采购记录、随货同行单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等进行核对,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冷链管理的医疗器械应移入冷藏区验收,重点核实运输方式、到货及在途温度、启运时间和到货时间并做好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查看验收制度或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现场询问验收人员、抽查进货查验记录,重点抽查冷链管理的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确认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现场查看不合格品是否按规定放置。

9

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是否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和处理情况。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大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抽查进货查验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第三类医疗器械原始资料及留存情况,确认是否按规定实施入库、验收和不合格品处置。

 

 

 

 

 

 

 

 

 

 

 

 

 

 

 

 

 

 

 

贮存与出库

 

 

 

 ※10

应当具有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需要的贮存场所、设施及条件。贮存场所面积应当满足贮存要求,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分开贮存,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配备相应地垫、货架、货柜、托盘等贮存医疗器械的设备。

现场检查库房面积是否与贮存医疗器械规模相适应,内外环境是否整洁,有无污染源,是否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查看库房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确认库房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贮存要求并能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被污损,是否配备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11

贮存的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现场检查在库房贮存的医疗器械是否分区管理并符合上述要求,是否进行合理贮存。

※12  

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温度、湿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并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确保各环节温度可追溯性。其中,需要冷藏、冷冻贮存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与其贮存规模和贮存品种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箱或冷藏柜等)、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需在各科室之间转运的,应当配备保温箱或保温袋,转运时间较长的还应附温度监测功能。

重点检查贮存场所是否配备和使用能够调控温度、湿度和有效监测的设备或仪器。现场确认库房温度、湿度与其贮存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是否一致。抽查温湿度监测记录,确认是否按规定对温度、湿度进行有效的监测,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

13

应对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温度测系统进行确认,并保留确认记录等资料。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对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温度测系统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情况下的验证。未经确认或验证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冷藏管理医疗器械的贮存和转运过程。

查看确认或验证记录,确认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温度测系统符合贮存和温测要求。

14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

 

重点查看计量器具和计量设备的管理规定及校准或检定记录,重点抽查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设备校准、检定证明及其使用、检定记录,确认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

15

应当建立在库医疗器械检查制度或规定,按照产品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其中,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在库期间应重点对贮存的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外观及温度状况等进行检查并记录。

查看在库医疗器械检查制度或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内容。查看在库医疗器械检查记录,确认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16

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禁止使用。

抽查效期管理及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处置相关记录,确认是否按规定对库存医疗器械效期进行有效管理,并对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按规定及时处置。

17

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并记录,复核内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等内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抽查出库复核记录,确认是否按规定开展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工作,确认出库复核记录是否包括上述内容且信息准确、完整。

 

 

 

 

 

 

 

 

 

使用与维护

 

18

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前,应当重点检查产品的有效期、贮存转运环节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设备是否适用等。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等。

查看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或规定,是否包括上述要求内容。询问科室使用人员,确认是否按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检查。

※19

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永久保存,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可追溯。

 

查看使用记录,确认记录留存了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或序列号、灭菌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或失效期、供货者、购货日期、患者基本信息、手术(治疗)时间、手术(治疗)医生等内容)。

20

使用前如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重点查看对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处置程序的相关文件及处置记录,是否包括上述要求内容,是否按规定处置了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

21

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或规定。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

重点查看医疗器械维护保养的相关规定,抽查实施相关规定的记录和档案,确认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检验、保养和维护维护。

※22

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后属于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录。

重点查看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处置相关规定和处置记录,确认是否按规定进行销毁。

23

应当按照自身实际和医疗器械的特性选择合适的维护维修服务方式。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进行维护维修。其中,由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进行维护维修的,合同中需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自行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维护维修档案。

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抽查部分设备维护维修合同、记录,确认是否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

24

转让或捐赠在用医疗器械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并提供产品合法证明文件。转让或捐赠双方应当签订协议,移交产品说明书、使用和维修记录档案复印件等资料,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转让或捐赠。接收其他单位转让或捐赠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购进医疗器械的规定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查看医疗器械转让或捐赠协议、转让或捐赠医疗器械档案和验收记录,确认转让或捐赠的医疗器械是否依法经注册或者备案、有无合格证明、是否存在过期、失效、淘汰的问题。

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

※25

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故障和伤害)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查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入网注册信息,抽查医疗器械故障维修相关记录与不良事件报告情况是否一致,确认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26

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抽查召回记录,确认是否按规定实施。

现场检查判定原则:序号前带※的为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适用检查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为“通过检查”。适用检查项目有不符合要求的为“限期整改”,其中重点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应适当增加监管频次。对于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

1、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表

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报告

 

附件1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检查地址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序号 (关键项目前加

 

不符合项描述(所列出的只是本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不代表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的全部)



























不适用 项目


检查组

建议

□通过检查 

□限期整改:应在           日前完成整改

□其他

检查组

成员

签字

组员


组长


检查日期


使用单位

确认检查

结果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现场检查报告

 

单位名称


现场检查

情况摘要


所描述的问题,只是本次现场检查的发现,不代表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的全部。

检查组

建议结论

□通过检查     

□限期整改:应在           日前完成整改

□其他

检查组成员

签字

组员


组长


检查日期


备注








标签:医疗器械飞检医疗器械抽查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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