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有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引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有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项目名称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备案
二、受理机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
三、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四、岗位联系人
金霞花
五、联系电话
0571-88903246
六、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七、办理期限
1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87号)
十、申报条件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经伦理审查通过且申办者(即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
(二)按要求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
十一、材料明细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申请表应填写完整,无相关内容应填写“/”,登载内容应与提交的其他申请资料保持一致。
(二)申办者或代理人营业执照扫描件: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三)伦理委员会意见扫描件:应明确临床方案版本号、伦理审查意见、签署日期并加盖伦理委员会专用章。
(四)申办者与临床试验机构实施临床试验协议或合同的扫描件。
(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扫描件: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3年内批准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
申请材料应逐份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签字的需签字;并将签字、加盖公章后的材料以PDF格式上传。
十二、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大厅审核→做出决定→邮寄送达备案件
备注:申办者或代理人完成临床试验备案后,试验项目起止日期有变化的,应当于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申办者公章)。
十三、流程图
十四、表格下载
十五、网上受理
十六、结果查询
十七、监管措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纪委 0571-88903370
十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办理地点
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