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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备案
发布日期:2021-05-08 09:54浏览次数:3250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有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引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有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备案.jpg

一、项目名称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备案 

二、受理机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 

三、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四、岗位联系人 

金霞花 

五、联系电话 

0571-88903246 

六、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 

七、办理期限 

1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87号)  

十、申报条件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经伦理审查通过且申办者(即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 

(二)按要求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 

十一、材料明细  

(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表:申请表应填写完整,无相关内容应填写“/”,登载内容应与提交的其他申请资料保持一致。 

(二)申办者或代理人营业执照扫描件: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三)伦理委员会意见扫描件:应明确临床方案版本号、伦理审查意见、签署日期并加盖伦理委员会专用章。 

(四)申办者与临床试验机构实施临床试验协议或合同的扫描件。 

(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扫描件: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3年内批准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 

申请材料应逐份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签字的需签字;并将签字、加盖公章后的材料以PDF格式上传。 

十二、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大厅审核→做出决定→邮寄送达备案件 

备注:申办者或代理人完成临床试验备案后,试验项目起止日期有变化的,应当于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申办者公章)。 

十三、流程图  

十四、表格下载  

十五、网上受理   

十六、结果查询  

十七、监管措施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纪委 0571-88903370  

十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九、办理地点 

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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