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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器械临床试验-临床评价工作
发布日期:2019-04-24 00:00浏览次数:3348次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对产品设计开发的确认,是为证明所设计的产品安全并且满足预期用途而开展的活动。上市前审批目的是为了保证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临床评价资料是注册申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较常见的发补项目,是影响注册申请人拿证的“罪魁祸首”。


摘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对产品设计开发的确认,是为证明所设计的产品安全并且满足预期用途而开展的活动。上市前审批目的是为了保证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监管部门关注的主要是三方面信息:(1)产品的设计达到了预期目的;(2)风险降到最低并可接受;(3)所有安全有效的声明都有证据支持,而临床评价资料无疑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基于此,《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第一类产品备案、第二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均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临床评价资料是注册申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较常见的发补项目,是影响注册申请人拿证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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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鼓励创新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为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发展的主旋律。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出台的系列举措,让医疗器械行业获得巨大新动能,实现产业快速发展。

在审评审批改革推进过程中,企业耗时较长、投入较大的临床评价无疑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更有效、更经济地管理临床评价一直是监管部门努力实现的一个目标。

“近期,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公告》,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从‘明示许可’调整为‘默示许可’。这实际上是监管部门进一步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又一次有益尝试。”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临床及生物统计一部审评员刘露介绍说,这充分表明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和优化。

  

一、不断完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制度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试验数据、临床文献资料和临床经验数据等都是临床评价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开展临床评价的管理工作,既有保证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积极作用,又需要在严格管理与审批效率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通过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得到合理评估,为医疗器械上市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临床试验耗时长、花费多,如果管理不当,有可能增加社会成本,给生产企业甚至消费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进而影响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

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管起步较晚,多年来,业内围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开展了多次大讨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在引导企业科学开展临床评价时,更是以十二分的勇气直面监管难题,打出了一套漂亮的政策“组合拳”。特别是2014年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新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包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等。

据刘露介绍,上述文件构成了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制度的基本体系。《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明确了进行临床评价的三条途径,即进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以及进行临床试验。注册申报人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选择不同的临床评价途径,如果申报产品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临床试验的全过程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基础教程”;如果注册申报人想进一步了解临床试验方案如何设计,可以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此外,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性试验,2018年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指导原则》,对接受境外数据的关注点进行了特别提醒。

“这些文件的出台,不仅是监管部门持续推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必然要求,而且对医疗器械企业也有很强的指导性。”器审中心临床及生物统计一部审评员卢红举例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不仅给出原则和方法,还列举了大量实例帮助企业理解。除上述通用文件外,器审中心还针对具体产品发布了诸多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在一些产品的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也涉及临床评价内容。

“注册申报人可以在临床评价基本要求的框架下,根据企业申报产品的实际特点,选择相应适用的指导原则,合理提交临床评价资料。”卢红说。

  

二、鼓励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制度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创新发展,在多次讲话和论述中反复强调“创新”对于驱动发展的重要作用。创新也是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永恒的主题。

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创新意见》)。此后,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驶入快车道。

《创新意见》开门见山直指“改革临床试验管理”,提出“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等8项要求。

2018年1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正式实施。《备案办法》的实施加快了医疗器械与药物临床试验的分离,有利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向更有针对性的方向发展。同时,也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至此,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制度不仅具备系统的文件要求,而且把重点放在有效实施临床试验的途径上——临床试验机构是解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问题的关键所在。

截至今年4月22日,已有740余家医疗机构成功备案。临床试验机构数量的增多,将更好地满足不同风险级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需求,对鼓励医疗器械技术创新、加快医疗器械上市进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创新意见》提出的“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国家药监局也在加快研究制定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办法。这也是贯彻落实《创新意见》精神,鼓励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让更多患者受益。

  

三、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咨询培训促进有效沟通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涉及多学科内容,包括临床医学、生物统计学、流行病学等,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医疗器械企业和临床试验人员的充分重视和规范操作是临床试验质量的根本保证。如果临床试验人员不能充分理解和有效执行,临床试验管理制度不可能得到真正贯彻落实。

近年来,器审中心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临床评价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据了解,2018年,该中心举办了3期临床评价培训班,累计培训近2000人次。

除此之外,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每周五的注册受理前技术咨询,以及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咨询、“创新”和“优先”产品的提前沟通交流机制,都是审评员就临床评价内容为企业答疑解惑的平台。

对于培训和咨询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器审中心还梳理出“共性问题答疑”,在其微信公众号给予统一解答。

刘露表示,临床评价相关工作还在持续推进中。据悉,根据器审中心的“三定”方案,该中心将成立临床与生物统计一部和二部,专职负责有源、无源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可以预见,此举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尺度,提高审评效率,更好地促进企业的临床评价工作,进而推动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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